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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批复
(皖价证〔2009〕145号)


霍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价格认证中心能否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认证的请示》(价办〔2009〕5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各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均是由政府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其所承担的职能是政府赋予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各级价格部门所属的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开展工作是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不需要机构资质。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已将原条例中规定的价格认证中心机构资质有关条款删去。

  依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第三条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认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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