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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石政办函〔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09年6月1日的市长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主城区搬迁企业土地收储及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搬迁改造资金的监管,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补偿的搬迁企业。

  (二)石家庄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是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主管机构,负责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方案的审定和一揽子综合性补偿政策的确定。

  (三)一揽子综合性补偿资金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政策性支持资金。基本补偿部分按企业原有土地亩数计算,政策支持部分按不低于企业原有土地亩数的78%(拆为净地)计算。

  (四)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由搬迁办会同财政局管理。在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招拍挂”之前,市发投公司或其他融资平台的资金可用于专项资金周转。

  二、一揽子综合补偿方式及工作程序

  (五)根据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方式的搬迁政策支持。一是土地具备收储条件,能够一次性进行“招拍挂”的,一揽子资金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二是土地具备收储条件,但不能及时进行“招拍挂”的,基本补偿部分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支付,政策支持资金由市发投或其它融资平台拨付;三是企业有存量土地,但不具备收储条件的,以土地质押方式向融资平台借款,待土地达到“招拍挂”条件时,市土地收储中心再予运作。

  (六)搬迁办收到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方案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及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方案的项目投资、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等内容进行咨询或论证,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申报企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搬迁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报搬迁办。

  (七)市土地收储中心以市区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附近区域以往“招拍挂”情况等因素,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全部按住宅地确定一揽子补偿的基本补偿价格和政策支持地价,在10个工作日内报搬迁办。

  (八)搬迁办、财政局根据石政发〔2008〕1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土地收储中心确定的一揽子基本补偿价格和政策支持地价,结合项目建设总投资、投资强度和搬迁产业升级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支持比例意见交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测算出一揽子综合补偿资金,3个工作日内报搬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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