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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务厅关于印发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终端打印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五、各打印终端许可证专用章与省(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同,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统一刻制,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一律免收证件费(纺织品产地证和手工证除外,产地证30元/份;手工证10元/份)。

  七、各打印终端许可证电子钥匙主要用于打印、查询,要求专人保管,专人专用。

  八、各市商务局(打印终端)自收到完整、符合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网上已复审通过的即可打印发放给申领企业。

  九、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涉及配额的出口商品需提供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介绍信或委托书;
  (六)企业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初次申领的企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十、对出口许可证申请须审核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各市商务局延伸打印终端本着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当天已复审的出口许可证应打印完毕发放给企业;

  十二、企业如需换证或退证,应以书面形式及申请材料报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待审核和复审后,各终端打印机构才能打印新的出口许可证发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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