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务厅关于印发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终端打印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桂商贸发〔2009〕50号)
各市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商务服务机制,促进贸易便利化,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保障、服务和促进工作,商务部以《关于在江西、广西两省区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配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意我厅将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延伸到桂林市、柳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钦州市。为了切实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延伸后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并依照商务部关于《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和《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终端打印工作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终端打印工作规章制度
一、所有延伸终端打印发证机构都是商务政策的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授权范围受理和签发出口许可证件,认真审核出口许可证件各项内容,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各延伸终端打印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归口管理。
二、空白证书的征订和发放统一由自治区商务厅管理。各市商务局要做好空白证书征订和使用年度计划,每年分2-3次派专人到自治区商务厅申领各类空白证书,建立空白证书入库、出库登记签收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处理。
三、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空白证书、废证、签证专用章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废证和过期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待次年3月底前统一退回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