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107号)
省人事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报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8〕158号)执行期已满,同意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每人每科60元,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含报名费),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考务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家,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租用考试场地、聘用监考人员、运输保管试卷、阅卷、邮寄等费用支出。
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8〕158号)同时废止。
六、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等有关问题,待国家文件明确后另行下文。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