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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省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安徽省工商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安徽省工商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信息化采购竞争性谈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1万元(含)以上大额开支由省局自行组织的信息化采购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省局办公室、财务装备处、监察室、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成员中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谈判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由分管项目实施的局领导审定。其具体职责是:

  (一)进行市场调查,了解项目产品信息;

  (二)负责有关采购文件起草、报批、发放以及有关资料的记录(项目结束后,资料、文档交办公室存档);

  (三)组织、协调、实施项目采购工作;

  (四)监督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具体要求,提出相应资格条件并由局领导审定。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由于项目需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与单一供应商采取谈判方式采购。

  第六条 谈判小组根据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及需求等事项。

  第七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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