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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穗府〔2009〕32号)


  为加快改善城市环境面貌,以优美的城市环境形象迎接2010年第16届广州亚运会,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及白云区建成区、城市主干道两侧、亚运场馆周边地区、公园及旅游景点周边为重点整治区域,覆盖全市。

  二、整治时间: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

  三、整治内容:根据整治规划,拆除违法建筑和过期临时建(构)筑物,开展建筑物立面整饰和屋面“平改坡”,实施三线下地、雨污分流、道路扩建改造、绿化美化、夜景照明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四、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规划、国土房管、市容环卫、城管、水务、电力、环保、交通、建设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和省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权属物业整治工程的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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