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七)提升粮食市场和现代物流建设速度。制定和完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做大做强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加强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建设合肥、皖北、皖东、皖东南、皖西南等粮食现货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根据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战略布局和我省粮食现代物流规划,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着力建设皖北小麦物流通道和江淮水稻物流通道,推进合肥、阜阳、芜湖、蚌埠、宿州、滁州、安庆等七大粮食物流节点建设。举办泛长三角地区粮食经贸洽谈会,加强与泛长三角地区的粮食产销衔接。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国家对粮食主产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园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根据全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投入,配套建设粮食流通设施。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支农资金安排对粮食加工企业给予倾斜。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优先扶持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支持粮油品牌创建,对获得经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粮油加工企业,省政府奖励30万元。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精神,落实粮油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粮食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经纪人粮食,可简化程序、免征增值税。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