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外事侨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惠州市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说明申办旅行卡的理由,并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名称(所有公函须用本单位信笺纸打印,下同);
  (三)申请人个人简介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四)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原件(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2份,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复印件2份;
  申请人护照原件报省外办审核后退还申办企业,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应当由其所属企业出具说明相关情况的担保函;
  (五)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八)填妥的《惠州市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审查表》1份;
  (九)申请人所属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可列表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就第五条第(八)项和第(九)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函请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意见,所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市外事侨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一式两份送省外办初审。
  第七条 市外事侨务局统一保管本市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持卡人因工作需要出国前往APEC经济体的,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市外事侨务局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5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市外事侨务局保管。
  第八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