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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开办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按已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由本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九)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凡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和就业意向,参加由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补贴标准按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培训经费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制度。选择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实行挂牌制度,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开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挂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连续三个月提供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并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障政策;  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十一)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教育局、妇联、残联、团市委、惠州学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定期分析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和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制订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方案,提出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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