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处应会同所在地的乡镇、邻近乡镇及有关单位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应建立护林防火队伍,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搞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处应定期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组织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第九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在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条 保护区管理处应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登记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内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处负责对运入保护区和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严禁携带疫原体和有害生物等进入保护区内。
保护区管理处负责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以及野生植物的有害生物防治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由保护区管理处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需要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处审查,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