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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2. 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行政责任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3.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仍给予所涉违法用地单位核发有关证照,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4.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 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6. 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违法建设案件的。
  7. 单位主要负责人1个年度内被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五)县、区和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区内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或违法采矿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或违法采矿案件,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查处和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不查的,对有关县、区政府和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县、区和镇、乡及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责令辞职:
  1. 县、区和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查处整改的;1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严重被地级市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2. 单位同1个年度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六、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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