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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 行政机关公务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 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二)有关县、区和镇、乡及街道办事处因制止和查处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没有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本辖区内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或因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对相关县、区和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分别实行诫勉谈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实行诫勉谈话:
  1. 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并及时制止本辖区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县、区和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
  2. 规划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的。
  3. 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4. 监察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追究政纪责任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5.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仍给予所涉违法用地单位核发有关证照的。
  6.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仍给予所涉违法单位供电、供水、供气的。
  7. 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违法建设案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并通报批评:
  1. 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在接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移送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犯罪事实继续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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