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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 监察部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将有关情况按管理关系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2. 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涉及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3. 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规划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不得核发所涉违法用地单位有关证照,已经核发有关证照符合撤销法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接到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告知后,不得对所涉违法单位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应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由本级政府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责任追究
  (一)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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