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镇、乡规划区内及街道办事处辖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四)公安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土地、矿产违法犯罪的案件立案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任务是:
1. 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外,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2. 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3.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