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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查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国土资源、法制、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农业、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一)项目立项阶段各相关部门职责。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涉及河滩地的,要征求水利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河滩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河滩地的应分别附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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