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七日
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
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