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府〔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4月13日十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惠府〔2001〕11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水系各河段水质按《广东省水环境规划》的规定,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标准,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的一级排放标准。”
二、全文中的“县(市、区)”修改为“县(区)”。
三、第七条中的“工业”二字删除,“城建、市政和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计划、财政等经济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等管理部门”。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
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