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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9〕80号)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6〕139号)精神及省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要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如因技术等其他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整齐美观。设计图纸的内容、深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装的需要,从而使太阳能产品在建筑上的应用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和给排水、电气、结构等专业有着密切联系,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当和相关专业结合起来。
  五、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明确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列入规划报建审查内容。
  六、施工图审查和备案机构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审查列入建筑节能审查和备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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