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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


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减缓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影响,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2007年实施的我市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
  1、联动机制中的油价水平以省市物价局部门发布的93号汽油上限价格为标准。
  2、油运价联动的启动点不变。
  即当油价上调至5.53元/升或超过5.53元/升(燃油附加费启动点)时,出租车可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车次。收取方式和执行时间按照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局通知规定执行。
  对政府给予的出租车燃油补贴,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调整当期的启动点。
  3、观察期作调整。
  在收取燃油附加费后,从该时点起观察三个月,三个月加权平均测算油价,如平均价低于5.53元/升,即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如平均价仍高于5.53元/升,延长观察期且按月加权平均,直至低于5.53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后,三个月内不再启动收取燃油附加费。三个月后如油价再次上升到5.53元/升时,再次收取燃油附加费,并按上述办法类推。
  在收取燃油附加费后,如遇油价频繁在启动点上下波动,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可适当延长观察期。
  4、完善分担制度。
  当油价高于4.97元/升燃油附加费尚未实施时,对燃油成本增支因素由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协商分担。当油价上涨到较高水平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进行调节,以稳定出租车司机的收入。
  5、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合理确定运价成本。
  建立和加强我市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监测分析制度。出租车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营运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调查审核出租车用油成本和经营企业运营费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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