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细则》
2.《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测评表》(一)
3.《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测评表》(二)
4.《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表》
二○○九年七月九日
宁波市司法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局“文明处室”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市级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加强机关全面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局机关成立文明处室考评领导小组。分管政工副局长任组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法规处、计财装备行政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主任。
二、考评范围和名额
考评范围为局机关各处室;每年评选3个文明处室。
三、考评内容
各处室考评分数由基本分和考核加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按《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细则》的考核得分占60%,处室互评得分占20%,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监狱、劳教所测评得分占20%。考核加分按加分条件逐项确定。
四、考评程序和方法
1、处室自评。每年12月20日前,各处室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参照《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细则》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搞好自我检查和评分,连同总结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局考评办。
2、考评办复核。考评办组织人员,按照《局机关文明处室考评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材料、明察暗访、实地检查、征求意见等方式,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处室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3、组织民主测评。(1)局内测评。由考评办组织对所有处室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为:局领导、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各处室1名处领导。(2)基层单位测评。考评办向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属监狱、劳教所下发测评表,对各处室在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指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测评。
4、考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局党委审定。
五、考评加分
1、处室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表彰的,每次加2分。
2、调研文章、经验材料、理论研讨文章被市级、厅级刊物采用的,每次加0.2分,被省级、部级刊物采用或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加0.5分。
3、信息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刊物采用或市领导以上批示的,每条加0.1分;被中办、国办单独采用的,每条加0.3分。
4、工作创新得到局主要领导表扬或肯定的,每次加0.5分。
同一个项目加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六、参评资格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处室取消参评资格:
1、工作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2、处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产生后果或影响局声誉的;
3、在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机关中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4、在局文明机关创建中被市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年度扣分超过0.3分的;
5、其它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足以实施“一票否决”的问题。
七、考评奖励
对文明处室给予通报表彰,颁发流动标志物。同时,在其他表彰奖励方面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