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人数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2009]4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确保2011年底前全省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需进一步对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人数进行统计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1、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地方依法破产等三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2007年5月以前漏统的人数,第二种是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新增的人数。
2、全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数。
3、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数。
4、困难企业中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特困职工人数。具体解释见附表。
5、其他各类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具体解释见附表。
以上“1、2、3、4”中各类人员均需按企业隶属关系,按“中央、省、市、县”分级统计;“2、3、4、5”中统计的各类人员截止时间是2009年5月底。
二、统计要求
1、各市要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三部门组成联合统计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摸底统计工作,统计结果要经三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三部门公章。
2、此次统计为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最终统计数据。各市要认真负责,逐家企业进行登统,逐人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各类未参保人员具体名单要分类登记造册,留存备案。
3、各市统计报表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于7月5日前将统计报表和数据分析报告一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 张 晶(0311-88616215)
财政厅社保处 张 军(0311-87011274)
国资委改革发展一处 朱东芳(0311-879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