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4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和全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基础上,彻底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等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要认真按照人社部发〔2009〕52号文件和国家会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各设区市要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进度,确保实现到2011年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将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二、各设区市要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一是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二是省、市政府财政对困难县(市、区)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三是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今后,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国家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三、各设区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将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各设区市要加快统筹步伐,除油田、铁路、电力三行业外,不得单独管理。所有封闭运行的单位,要在三年内全部加入属地医保统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与原所属企业(或企业集团)脱钩,统筹地区应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中央财政在按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安排补助的基础上,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