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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的调剂金的收入和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经过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 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终了前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支出户存款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五章 基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包括省级统筹实施前和省级统筹实施后的基金结余。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各市、县(市、区),未经省授权或批准不得动用。省级统筹实施后,省和设区市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基金结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统筹实施后,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当年调剂计划内的基金结余以调剂金的形式上解省,计划外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计划外基金缺口,由当地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弥补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设区市财政采取措施保证到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财政弥补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上划设区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因故确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的,需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动用。
  第三十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经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意见,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由省统一组织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定期存款的存储期限由省、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二级分户存储资金的定期存款期限由设区市规定,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具体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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