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基金活期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享受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 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形成的基金转移收入直接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同级财政专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转入财政专户二级分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办机构以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二级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于每季度终了前上缴设区市。
第四章 基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统筹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级统筹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异地转移等有关基金支出方面的结算。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支出户作为设区市支出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本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一次性支付费用以及异地转移等方面的结算。省级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职)人员的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抚恤费由设区市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 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的划转款项和本账户孳生的利息外,不得接收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养老金的支付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月的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支出户平时应留足1-2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每月所需支付资金由设区市支出户下拨,严禁从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向支出户二级分户划拨款项。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必须全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由企业或退管机构代发。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联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