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统筹基金决算是反映省级统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和结余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和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的依据。
年度终了后,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 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财务的月报、季报和年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 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第十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存储和管理省级统筹基金。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财政专户作为设区市财政专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和存储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设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转入设区市级财政专户;省财政直管县(市)缴入同级国库,然后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信息(《实征明细表(代原始凭证)》),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