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2009]3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制定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属于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筹前各级累计结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筹后发生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第三条 全省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同)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接受省业务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四条 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统筹基金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要求,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测,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全省省级统筹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