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省本级、设区市本级、省财政直管县(市)(名单见附件2)仍按原方式征缴,入库级次及应征、实征信息传递方式不变。
从7月1日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以下简称设区市辖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原入县级库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各设区市市级国库。没有实现设区市与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的设区市,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将应征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实征信息反馈同级经办机构,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将地税部门反馈的原始凭证上报设区市经办机构。已实现联网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将辖区经办机构应征信息汇总后送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实征信息反馈设区市经办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对辖区经办机构统一做实收到账处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记载个人账户。省本级、设区市本级、省财政直管县(市)按原方式按月记载个人账户。没有实现设区市与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的设区市,个人账户仍由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记载;已实现联网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为辖区参保人员记载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设区市辖区养老金由设区市发放后,设区市要对原所辖县(市、区)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支付范围以及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审核清理。设区市辖区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报设区市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设区市辖区每月将支付结算表上报设区市经办机构,由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向发放机构拨款,并根据银行回单记账。2009年6月底前,设区市经办机构要重新与设区市辖区原发放机构签订养老金发放协议。发放所需费用列入省本级、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预算。
五、转移业务
跨省级统筹范围转移业务,省本级、设区市本级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仍按原方式办理。设区市辖区经办此类业务时,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异地转入资金直接转入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由设区市辖区办理转入手续;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的,由设区市辖区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从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划账。
六、省财政直管县(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