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40号)
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省财政直管县(市)支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顺利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2009年6月底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具体核定办法为: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301表、I102-1表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
参保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在新年度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