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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四)职业资格认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享受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
  (五)资格备案。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仲裁员和调解员一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备案。
  为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认证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拟在全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标准实施管理,3课时;劳动合同管理,6课时;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6课时;劳动规章制度建设,6课时;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3课时;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6课时,串讲和自习9课时。
  2009年6月下旬将举办第一期培训,由省企业家协会所属的河北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承办。聘请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授课。具体的培训时间、地点及考试安排及费用另行通知。设区市报名超过100人以上的,可在当地设培训考试专场。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

  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市、县(区) 
文化程度 专业 民族 工 作 单 位 
职务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仲裁、工会、律师、法律教学等专业工作年限 
何时在何院校   毕业、肆业 
参加省级以上   举办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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