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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2009]3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水平,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当前,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且复杂多变,我省地处京畿,位置特殊,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了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该标准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应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及技能。《标准》的颁布,为我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员职业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二、积极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工作。
  (一)实施范围。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乡镇、社区(街道)基层保障站(所)、工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报名方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申报工作按系统上报。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仲裁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和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的报名;设区市总工会负责本系统和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报名;设区市企业家协会负责本系统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报名,以上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汇总和资格审查。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标准。(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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