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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9年7月至8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治理的意义、范围、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说明清楚、宣传到位,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时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2009年9月至11月)。在发布公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遮挡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力量,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配合下,依法给予强制执行。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公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2009年12月)。各级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逐级开展检查验收;各设区市政府在12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汇总。省里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到重点县市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海西形象,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按时完成。各市、县(区)政府,尤其是乱建坟墓严重的地方,要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进火葬,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建坟者支付;交通部门要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加强检查,发现乱建坟墓的,及时通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明办要将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增加评比分值;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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