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的问题,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交通厅、文明办提出《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是关系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文明进步、维护海峡西岸经济区良好形象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形成治理乱建坟墓的整体合力和长效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文明办 二○○九年七月)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毁林占地建坟等突出问题,破坏了土地、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
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凡“三沿五区”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属专项治理范围,必须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三沿五区”是指: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凡属火化改革区,非公墓区一律不得新建坟墓,不得对旧坟进行翻新扩建。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限期清理“三沿五区”内裸露地表的新旧坟墓,采取拆除迁移、覆土深埋等方式分类处理,恢复生态植被,坚决刹住违规土葬、违规建坟(含翻新扩建)的歪风;持续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社会丧葬行为,进一步完善防止乱建坟墓回潮蔓延的长效治理机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