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市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市民政局负责,市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少年入学、返学和适应新的校园环境。(市教育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配合)
对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市计生委负责)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实施意见的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附件
新乡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