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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新乡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4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解救的妇女儿童,结合新乡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强化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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