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集中清缴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在纳税人自查申报基础上,各乡镇办事处(社区)要精心组织各部门力量,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房产租赁各项税收足额入库。对经通知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纳税和偷税、抗税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查处情况。对清查的房屋租赁情况、定税数额、纳税情况和违章处理情况以社区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广大居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实后,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专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敷衍了事,以及举报核实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前三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工作,对纳税人的房屋租赁情况,建立管户台帐,收集、归档与房屋出租税收有关的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我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措施,建立正规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私房租赁税收委托乡镇、办事处(社区)代征的管理体制,促进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和房屋租赁业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对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树立攻难克艰的精神。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在主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主动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不得有支持拒不申报、阻挠整治、帮助逃避税款的行为。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定期督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房屋租赁税收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以2008年房屋租赁税收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实征税款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代征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作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