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放贷资金发放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规定。
4.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的相关规定。
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试点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统计报表及其它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7.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办、民营、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报送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参加年检时,应当要求公司提交合规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建立新乡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主管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金融办、民营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局为成员。其主要任务是: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加强准入管理,按照“把好准入关,提高起点水平”的原则,选择资金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做好初审工作,监测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一)市民营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主管单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经营监控、风险识别和预警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负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不定期开展培训,协调房产、土地等部门及时办理抵(质)登记手续,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指定开户制度,防止大额放贷、抽逃资金等行为;建立举报电话,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财政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工商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强化年度检验,发现擅自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以及在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有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联席会议。
(四)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