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7)可能引发贷款风险和公司经营的其他信息。
2.非现场监测及预警
(1)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状况,重点分析借贷业务变化情况及原因、备付金变化情况、资产流动性等,从中发现可能发生支付风险的苗头,及时提醒、告诫小额贷款公司加以警惕和防范。
(2)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可能发生借贷风险的业务项目,并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尽快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
(3)对列为重点可能发生借贷风险的业务项目,根据其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拿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3.报告
(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风险报告表从当时起每日报送。
(2)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增减报告内容和频度。
(3)突发性风险报告中要包括以下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风险基本情况,原因、时间、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分析等。
(二)监管程序
1.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实施。
2.在监管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发布信息。
3.在监管风险过程中,对引发借贷风险或处置风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将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管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公司经营发放贷款利率上、下限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及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厅、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中小企〔2009〕13号)所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越核定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客户必须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法人、公民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