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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工作;

  (三)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参与或组织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参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六)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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