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实施行政审批,开展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五)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
(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五)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推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八)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协助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实施行政审批,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