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帐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其原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市属企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一次性缴费有关手续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帐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重新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补缴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次月起享受。
五、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原企业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