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9〕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这些人员的参保问题,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且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4月30日期间(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为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期间,下同)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以下简称“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
原企业是指1993年5月起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以及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前已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企业)。
(二)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原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其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月609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计算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