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9】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制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将《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简称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尚未按规定用途实际支付或移交的以下资产:
(一)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的用于离休及预退职工的相关费用;
(二)从企业资产中剥离的由企业代管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
(三)企业改制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担保责任,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用于履行未到期担保责任的预留资产;
(四)从企业资产中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准备金;(五)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和提取的用于解决其他事项的资产。
第三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牵头对已改制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四条 已改制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单独建账,负有保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已改制企业股(产)权发生变动时,所占用的尚未按规定用途支付的各项剥离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应当接受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已改制企业对各项剥离和提取资产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市国资委和市有关部门对剥离和提取资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涉及离休、预退职工剥离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已改制企业应当依据有关国有企业的改制政策和经审批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离休及预退职工的待遇。剥离的用于离休及预退职工的资产,改制后企业应当专款专用,包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