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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淳安锡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淳安锡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690号)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淳安锡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淳土资〔2009〕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确定浙江省淳安锡铁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74 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浙江省淳安锡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受让人:浙江省淳安锡铁矿。

  2、矿山名称:浙江省淳安锡铁矿。

  3、开采矿种:铁矿。

  4、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面积约0.203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720米至208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年零2个月。

  6、采矿权价款:经浙土资矿评备〔2009〕15号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该采矿权评估值169.85万元,按不低于该评估值出让,由你局集体研究决定。受让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请你局依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规范操作。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出让工作按程序完成后,你局与受让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受让人按规定收缴治理备用金。

  四、由受让人向省厅申请采矿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省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本批复的有效期与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浙江省淳安锡铁矿矿区范围坐标表

  二○○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淳安锡铁矿矿区范围坐标表

点号 X     Y

1,3244190.00,40370038.00,

2,3244215.00,40370006.00,

3,3244430.00,40370118.00,

4,3244930.00,40370978.00,

5,3244760.00,40371074.00,

开采深度自720米至2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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