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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七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条 (统计、归档和年报)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市局有关部门和各分局,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2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和自查评估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免除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考核)

  市局和各分局应当对本级业务部门和下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法制、监察和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工商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

  市局和各分局办公室、法制、监察和人事等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工商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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