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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工商部门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工商部门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流程)

  市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或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市局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各分局参照市局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工商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工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部门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部门予以更正;该工商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工商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期限)

  工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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