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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商部门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八条 (协助和便利)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工商部门咨询的,工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受理)

  市局办公室会同市局档案室负责受理涉及市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局和各分局应确定专人及设置接待窗口,受理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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