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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工商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工商部门负责公开。

  工商部门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工商部门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工商部门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工商部门负责原工商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开指南和目录)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途径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开。市局和各分局网站均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局和各分局业务机构应当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局和各分局办公室,以便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适当的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工商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新闻归口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渠道、逐级审核,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工商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公共查阅点等其它公开途径)

  市局和各分局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工商部门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本机关查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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