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工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法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工商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工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上海市工商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财务处、各有关业务处和信息中心、档案室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是本市工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在市局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市局的统一部署,并按照市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工作制度,落实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