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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9〕62号)已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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